<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0 09:10 浏览次数:12316次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金融工作局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财政局

        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洛金局〔2022〕27号

         

        各县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措施,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金融工作局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财政局

                          2022616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

        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功能和作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免责工作指引》(豫金发〔20213)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支持对象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在确有追责必要的情形下,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当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党纪和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且对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出现代偿以及造成损失,其原因符合我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容错免责清单》中所列容错情形的,可以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一)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者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二)因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植保、动物检疫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四)因重大灾难或者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突发性疾病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五)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或者损失的;

        (六)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者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七)对已经发生代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全部或者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八)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九)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十)在档案或者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者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决定予以办理发生代偿及风险的;

        (十一)为执行取消反担保要求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经决策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十二)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少额度或者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能明显降低代偿额度的;

        (十三)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

        或从轻处理情形的。

        上述情形中,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不尽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恶意串通或者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骗取担保的;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或者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四)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者未勤勉尽职,在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六)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权利凭证核查,或者恶意造成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的;

        (七)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延误时机,致使发生代偿的;

        (八)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或者损失扩大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一)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二)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对多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应当回避的人员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报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由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牵头,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配合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免责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调查、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调查、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开展尽职评议并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被评议人日常经办业务整体风险情况等,并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  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

        (一)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的;

        (三)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对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明确责任,提出违规依据及责任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后,工作小组应当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评议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评议;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报告。责任认定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本机构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

        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责任认定结果应当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作为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