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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53号

         2020-12-01  8731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7日     

           

         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器材安装及管理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体〔2016〕3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体育设施、场地和建筑,以及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第三条  体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由政府投资的各级大型综合性体育设施由相应的政府体育部门负责管理,不得交由私人企业或个人管理。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体育设施由投资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在体育部门的领导下,逐步探索建立本项目科学参与健身、有序开展体育活动、规范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服务机制,为体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编制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将体育部门列为编制单位,共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及时登记入账,形成的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我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器材、各类球场等体育设施。已经设置的体育健身器材及设施,由设施所在地管理单位或受赠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条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规定,完善报批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区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满足市民体育需求。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不得将场馆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体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可出租用于商业用途,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出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收费应当实行优惠。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

         

        第十五条  由政府投资、体育部门主管,用于专业运动队训练的体育场馆,在保障正常训练的时间外,应对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公办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开放按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校内优先、安全为重;服务公众、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确定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的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2.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3.体育场地区域独立、学校教学区域与体育场地已经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4.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5.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地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开放时间应该在教学时间与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场馆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场馆开放的具体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地设施的基本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可以要求开放对象持证入校健身,做好身份登记。

        鼓励学校积极探索体育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以校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合作的模式。

        第二十条  政府应加强对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办高校、中小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列支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保障开放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具体方法可以参照公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力量投资的体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

        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原则上由投资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体育场所,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有序促进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在有条件的建筑物空置区域和城市空置场所内,设置体育设施。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三)配备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和救助设施。

         

        第五章  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探索体育场馆活动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的整合应用,推进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馆、智慧体育公园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公共体育场馆的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等挂钩。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其对应的人民政府反馈。评估结果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享受的补贴挂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是否继续向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购买服务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施管理方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公共秩序的;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的;

          (五)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  公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向学生或社会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体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