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调解程序前置,开展民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规定》明确了适合诉前调解的八类纠纷,包括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就这些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7日内立案。
《规定》明确,诉前调解不计入审限,诉前调解过程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等材料效力可及于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须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经调解指导法官同意,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综合判断后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规定》特别强调了对诉前调解的流程管理,明确严禁利用先行调解制度故意拖延调解期限,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意见》明确,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由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根据《意见》,人民调解工作室常驻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县(市、区)司法局共同研究提出选聘方案,经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后,颁发聘书,统一管理。
《意见》特别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事宜,强调经各方确认并加盖人民调解工作室印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