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王某等28名嵩县籍农民工,受工头马某雇用到洛阳半山溪谷工地进行该项目砌体、浇砼工程的实际建设施工。工程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马某出具了明细费用表。经结算除去平时预支外,马某共计欠付28名农民工劳务报酬42万余元。
近两年无数次讨要无果后,王某等人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该中心接待人员发现,王某被欠付劳务报酬并没有欠条等任何凭证,工作人员立即提示他们应该向马某索要债权凭证。经多次努力,马某分别向28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2017年5月,28名农民工持欠条再次来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受案后,指派刘银谦、刘玉庆两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刘银谦、刘玉庆两名律师经过调查,决定将工程总承包方中建公司、劳务分包方中昊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马某列为共同被告,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嵩县法院判决工程劳务分包方中昊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马某共同支付28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42万余元。判决后,中昊公司提起上诉,洛阳中级法院审理后以“一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发回嵩县法院重审。案件进入重审后,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又指定杨平君、徐保成两名法律工作者继续对28名农民工进行援助。一审判决后,中昊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为慎重起见,援助中心加派樊红军、许智本两位律师共同参与进行案件援助工作。
经过二审,爱彩365彩票官方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_365bet手机网站中级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42万余元,中昊公司与马某承担连带责任。至此,28名农民工终于讨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