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许可流程图
2015-05-06
61015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
服务电话:63923809(司法局窗口电话)
监督电话:63917232(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2、申请单位设立机构申请书;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材料;4、章程、章程修正案;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6、住所证明;7、资金证明;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9、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10、省辖市司法局推荐意见(附专项评查小组实际考察情况和评估意见);11、拟任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明、人事关系证明和未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12、拟任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13、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14、拟任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15、拟任司法鉴定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职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1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单独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预核机构名称。第1项中,单独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审核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填写《〈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审核表》。)]
[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网上)受理][市局初审] [省厅行政服务大厅]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形成准予或不准予意见] [省司法鉴定管理局受理] [收件][出件][分管厅长签署意见]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20日内不通知的,视为受理][条件不符的退件